深港澳科技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港澳科技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弘扬科学精神,推动大湾区科技创新和产业的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由深圳市科协倡导发起,联合深港澳资讯科技、生物技术和中医药科技社团、相关高等院校(院系)、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和组织的专家,自愿结合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鼓励深港澳科技界加强交流与合作,有效整合和统筹各类科技资源,实现共享共建、互惠互利、共创共赢,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高地。 

  第三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及深圳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工作: 

  (一)工作目标 

  1.推动科技创新、产业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2.探索建立新时代科技创新和产业的发展模式,以及人才的有效培养和使用模式,打造大湾区科技创新和产业生态圈。 

  (二)工作任务 

  1.优化整合联盟各成员资源,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综合实力,制定构建新时代科技创新和产业生态圈的目标、任务和战略规划。 

  2.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活动组织平台,推进联盟成员将更多科技创新和产业资源融合,实现联盟成员间资源互利互惠和有效联动。 

  3.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平台,为成员提供研发工作环境条件和技术性服务,以及推广的部分经费;为成员提供交流学习服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理论研讨、技术交流和培训;组织科技创新和产业相关的经营活动,如展会、展览行业交流。 

  4.开展科技创新和产业方法与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其它科技创新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联盟委员

  第五条 本联盟以深港澳科协、科技社团及其推荐或认定的资讯科技、生物技术和中医药科技类企业专家、科技相关科研院所专家、高等院校(院系)专家、以及热心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工作的相关专家为委员。 

  第六条 委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联盟工作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联盟活动、承认并自愿遵守本联盟章程,且具有一定创新或产业能力的科技类专家,均可申请成为本联盟委员。 

  第七条 委员加入联盟手续 

  提出申请,填写委员申报表,由本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联盟活动以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4.获得本联盟服务及请求本联盟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5.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6.享有包括技术资讯共享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履行义务;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联盟各项活动,建设和利用资源,开展创新和产业交流活动; 

  4.完成本联盟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联盟沟通信息; 

  5.协助开展有关创新和产业活动。 

  第九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联盟委员资格。有自愿退出联盟者,应书面报告联盟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委员大会 

  1.全体委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召开委员大会,委员大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大会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职责 

  1.确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 

  4.选举联盟理事,或进行理事会组成的变动。 

  5.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问题。 

  委员大会由秘书处负责组织,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 

  1.联盟设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委员推荐、邀请有关人士和专家组成; 

  2.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联盟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为联盟委员的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理事委员会 

  1.理事委员会(简称“理事会”)由联盟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是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联盟的领导机构和常设机构,其办公机构是秘书处; 

  2.理事会设顾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3.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召开定期及不定期会议; 

  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任,副主任; 

  3.确定秘书处组成与建制、设立; 

  4.审批联盟的活动计划; 

  5.领导和组织联盟与其他组织的各种交往和合作,并协调其相互关系; 

  6.促进委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协调委员间的相互关系; 

  7.制定委员行为规范,树立并维护统一的联盟形象; 

  8.审查和接纳新委员,受理委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9.对违反本章程的委员,实行限制或暂停参加联盟活动直至除名等处罚; 

  10.领导和监督联盟各机构的工作; 

  11.管理和监督联盟的财务工作; 

  12.组织申请项目经费,并筹集捐赠和赞助经费。 

  第十五条 秘书处 

  1.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秘书处设在深圳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2.根据章程或理事会决定,负责委员大会及理事会会务,协助召集和组织专业委员会会议; 

  3.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本联盟秘书处直接负责所有委员的管理工作。 

  4.负责联盟各委员及联盟与其他组织的各种联络工作,将各项建议、意见等议案整理上报理事会; 

  5.组织并负责联盟的整体宣传; 

  6.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7.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设置联盟奖项,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奖励机制:奖励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有修改章程的建议权,按照一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由理事会审议,联盟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深港澳科技联盟的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深港澳科技联盟”的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者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及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港澳科技联盟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